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24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得寶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以97年度中補字第209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