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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511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511號

原告
巳○○
原告
戌○○
原告
未○○
原告
丁○○○
原告
申○○
原告
己○○
原告
丑○
原告
卯○○
原告
午○○
原告
酉○○
原告
12
原告
辰○○
原告
寅○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庚○○
原告
亥○○
原告
壬○○
原告
辛○○
上列19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 住台中縣霧峰鄉○○路993號
被告
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台中市○○區○○路3段345巷10號6
法定代理人
樓之2
被告
子○○ 住同上
設台中市○區○○○路1段201號17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8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51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