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救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10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名下之VOLVO牌(1982年份)及BENZ牌(1988年份)汽車均已報廢。又中國寶島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2月30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43345117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抗告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詎原審未察,逕以經依職權查稅務電子閘門資料,發現抗告人尚有上開汽車2部,且依起訴狀附民事委任書、存證信函及不起訴處分書等資料顯示,抗告人係擔任中國寶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是依抗告人上開財產總額評估,足見抗告人尚非無資力之人,再依抗告人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850元,應繳裁判費僅4520元,抗告人顯非無力負擔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嫌率斷,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許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90條第1項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是聲請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本件抗告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甲○○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抗告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又抗告人名下之汽車業已報廢,中國寶島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等事實,業據抗告人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台中市南屯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中市環保局車主領回車內物品登記表等件以為釋明,堪信抗告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0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