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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1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榮龍王義閔李秋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518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明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45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1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吳明宗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意旨略以:以臺語發音之「哭夭」,雖其字義上有指陳「他人肚子餓而發出令人不適言語」之意,惟以臺灣之風土民情而言,以臺語對他人辱罵「哭夭」,行為人主觀上通常帶有認他人呈現「喋喋不休」、「胡言亂語」、「言無止盡」之負面性格,而以此粗俗、不雅之話語,意圖對他人上開負面性格加以貶抑。準此,若非被辱罵人亦認同自己具有上揭負面性格,否則,被辱罵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必當感受難堪及不快。且行為人若對他人所言不滿,欲加以制止,惟主觀上並不具貶抑他人人格之意圖,其僅需使用「不要再說了」或類似之中性語詞為之即可,甚或使用「閉嘴」等稍具情緒性之言詞,亦尚不致侮辱他人。而行為人捨前開中性語詞不用,反以「哭夭」代之,可認其主觀上貶抑他人性格之意圖明顯。又辱罵他人「死人喔」,無論以國語或臺語為之,均係指稱他人「具有如同死人般之特質」,如「冷血」、「毫無價值」等負面之評價。難認任何「活人」遭此辱罵後,在精神上及心理上,無任何難堪及不快之感受。告訴人係因於案發時,認被告於深夜製造噪音,因而與被告發生口角,進而遭被告以前開言詞辱罵,則顯可認被告對告訴人辱罵「哭夭」及「死人喔」之時,主觀上絕非基於「戲謔」意圖而為。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另為適當合法之有罪判決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出於侮辱他人之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侮辱謾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其中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至其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非意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四、經查,依原審勘驗告訴人楊杏蓮所提出之錄音光碟結果可知:本件係告訴人先出言對被告吳明宗稱「喂,你三更半夜喔,我要睡了。」,被告才以臺語回稱「哭么啊。」,足見被告只是對告訴人之言語表示很囉唆、很吵、很煩之意。接著告訴人又稱「11點多,你別大小聲啦。」,被告方再回稱「死人喔。」,此參諸臺灣俗話中,亦有以「家中有死人辦喪事」來形容人家很吵之說等情,顯見被告回稱「死人喔。」,也只是繼續表達其對告訴之言語感到很吵、很不悅,甚或要求告訴人閉嘴之意思。而縱認被告之「哭夭」、「死人喔」等用語略有不雅,然客觀上僅係對於告訴人之「外在行為」加以負面評價,並非直接對於告訴人之人格本身予以羞辱貶抑,尚不足認係針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加以惡意詆毀貶損之用語,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而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合,非能遽以該罪相繩。

五、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揭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本件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1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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