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國雄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詹漢山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關於被告王國雄共同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列之罪,依法不得上訴;是上訴人即被告王國雄對於上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命補正,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