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廖柏基簡源希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冠宇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一號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

主文

陳冠宇就恐嚇罪之上訴部分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宇犯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上述恐嚇罪部分所為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