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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榮龍黃仁松王義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桂
上訴人
即被告
許佳生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桂、許佳生因偽證案件,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收受原審判決,隨即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裁定命被告黃桂、許佳生於七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並分別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同年九月三十日送達被告許佳生、黃桂,有送達證書二件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一七一、一七七頁),惟被告等迄今已逾期多日,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等之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王 義 閔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