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宏彬
- 選任辯護人
- 王炳輝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光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弘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家賢
- 選任辯護人
- 王文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宏彬、林家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宏彬、林家賢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1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