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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文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所處褫奪公權4年部分之從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前開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文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98.05.08 │ 98.08.18 │├────────┼──────────┼──────────┤│偵查 (自訴) 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 │第2084號 │11151、1115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中簡字第2262號│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8.07.13 │ 99.09.30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中簡字第2262號│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8.19 │ 99.11.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 9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 99 年度執字││ │第 10817 號(已易科 │第 14157 號(已發監 ││ │罰金完畢)(編號1-3 │執行)(編號1-3 定應││ │定應執行刑8年8月) │執行刑8年8月) │└────────┴──────────┴──────────┘附表:受刑人黃文輝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8.06.25 │ 98.07.24 │├────────┼──────────┼───────────┤│偵查 (自訴) 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11151、11155號 │9983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34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9.09.30 │ 100.05.02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345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9.11.26 │ 100.5.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 99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第 14157 號(已發監 │6268號(已發監執行) ││ │執行)(編號1-3 定應│ ││ │執行刑 8 年8 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0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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