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浚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浚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徐浚翃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妨害性自主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減刑後) │    有期徒刑5年6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89.10月起至89.11.30  │       99.06.12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3年度偵字第18939號  │ 99年度偵字第16067號  │
│                │                      │                      │
├─┬──────┼───────────┼───────────┤
│最│法        院│       臺灣高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503號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460 │
│  │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9.06.17       │      100.08.31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68號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460 │
│  │            │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0.01.06       │      100.09.23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備            註│第444號(已發監執行) │12049號(已發監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0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