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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4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登俊陳宏卿陳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泰元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0年度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泰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0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得 利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4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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