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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文雄蔡王金全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亞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亞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亞駿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亞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23次)│ 有期徒刑7月(11次)│ 有期徒刑2月(8次) │├──────┼──────────┼──────────┼──────────┤│犯罪日期 │ 97.7.11至97.8.31 │ 97.6.27至97.8.31 │97年7月初某日至97年8││ │ │ │月底某日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97年偵字9630│彰化地檢97年偵字9630│彰化地檢97年偵字9630││年度案號 │號、98年偵字第252、 │號、98年偵字第252、 │號、98年偵字第252、 ││ │1909、2112、2882號 │1909、2112、2882號 │1909、2112、2882號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號 │ 98年易字173號 │ 98年易字173號 │ 98年易字173號 ││實├────┼──────────┼──────────┼──────────┤│審│判決日期│ 98.7.10 │ 98.7.10 │ 98.7.10 │├─┼────┼──────────┼──────────┼──────────┤│ │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確├────┼──────────┼──────────┼──────────┤│定│案號 │ 98年易字173號 │ 98年易字173號 │ 98年易字173號 ││判├────┼──────────┼──────────┼──────────┤│決│判決確定│ 98.12.3 │ 98.12.3 │ 98.12.3 ││ │日期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9年執字619 │彰化地檢99年執字619 │彰化地檢99年執字619 ││ │號 │號 │號 │└──────┴──────────┴──────────┴──────────┘◎受刑人陳亞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 │├──────┼──────────┼──────────┼──────────┤│罪 名 │ 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98.7.15 │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0440號 │ │ │├─┬────┼──────────┼──────────┼──────────┤│最│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事│案號 │ 100年上易字699號 │ │ ││實├────┼──────────┼──────────┼──────────┤│審│判決日期│ 100.10.4 │ │ │├─┼────┼──────────┼──────────┼──────────┤│ │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 ││確├────┼──────────┼──────────┼──────────┤│定│案號 │ 100年上易字699號 │ │ ││判├────┼──────────┼──────────┼──────────┤│決│判決確定│ 100.10.4 │ │ ││ │日期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0年執字第 │ │ ││ │5406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黃 小 琴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3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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