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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文雄黃小琴王邁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錦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錦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柯錦坤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6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柯錦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編 號│ 1 │ 2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16日晚間8、9時許│99年9月18日下午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532號 │年度偵字第24038、25975號│├───┬────┼────────────┼────────────┤│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9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 ├────┼────────────┼────────────┤│ │判決日期│100年1月17日 │100年8月23日 │├───┼────┼────────────┼────────────┤│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判 決├────┼────────────┼────────────┤│ │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98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6301號 ││ ├────┼────────────┼────────────┤│ │確定日期│100年2月4日 │100年11月17日 │├───┴────┼────────────┼────────────┤│附 註│ │ │└────────┴────────────┴────────────┘┌──────────────────────────────────┐│受刑人柯錦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編 號│ 3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 │├────────┼────────────┼────────────┤│犯 罪 日 期│99年9月28或29日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24038、25975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 ││ ├────┼────────────┼────────────┤│ │判決日期│100年8月23日 │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 ││判 決├────┼────────────┼────────────┤│ │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301號 │ ││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17日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王 邁 揚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4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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