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俞瑞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俞瑞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俞瑞麟因違反銀行法等罪,經基隆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俞瑞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1 │2 │ │├────────┼──────────┼──────────┼──────────┤│罪 名│詐欺 │銀行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 │ │ │├────────┼──────────┼──────────┼──────────┤│犯 罪 日 期│97.09.18 │92.09.18~95.06.22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349號 │25938、27151號 │ │├─┬──────┼──────────┼──────────┼──────────┤│最│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210號 │97年度金上訴字第1691│ ││ │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98.06.09 │99.09.01 │ │├─┼──────┼──────────┼──────────┼──────────┤│確│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案 號│98年度易字第210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15號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7.13 │100.01.06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之案件 │ │ │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2475號(易服社勞執 │第690號 │ ││ │畢)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