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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榮龍王義閔李秋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金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陳金進因犯偽造文書等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金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8.04.06 │ 97.10.04 │ 98.10.10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 │ 桃園地檢 │ 板橋地檢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17728號 │99年度偵緝字第109、 │99年度偵緝字第2730號││ │ │1484號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板橋地院 ││最├──────┼──────────┼──────────┼──────────┤│後│ │ │ │ ││事│案 號│ 98年桃簡字第315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414號│99年度交訴字第210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8.12.18 │ 99.12.10 │ 99.12.24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板橋地院 ││確├──────┼──────────┼──────────┼──────────┤│定│ │ │ │ ││判│案 號│ 98年桃簡字第315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414號│99年度交訴字第210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02.08 │ 100.01.03 │ 100.01.21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 ││備 註│第2157號(桃園地檢 │字第243號(桃園地檢 │字第336號(板橋地檢 ││ │99年執字第5338號,發│100年執字第1743號, │100年執字第1505號, ││ │監執行) │接續執行) │接續執行)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金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 │ │ │ ││罪 名│ 偽造印文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98.12.31-99.01.01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828、11334號、彰化 │ │ ││ │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20│ │ ││ │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最├──────┼──────────┼──────────┼─────────┤│後│ │ │ │ ││事│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0.02.22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確├──────┼──────────┼──────────┼─────────┤│定│ │ │ │ ││判│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號│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2.22 │ │ │├─┴──────┼──────────┼──────────┼─────────┤│ │ 臺中地檢 │ │ ││備 註│ 100年度執字第 │ │ ││ │ 3329號 │ │ ││ │ (接續執行)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7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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