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桂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佳生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桂、許佳生因偽證案件,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收受原審判決,隨即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裁定命被告黃桂、許佳生於七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並分別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同年九月三十日送達被告許佳生、黃桂,有送達證書二件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一七一、一七七頁),惟被告等迄今已逾期多日,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等之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