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480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4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瑞瞬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庚南
- 選任辯護人
- 王炳輝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松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淑芬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詠翔 (原名張克榮)
- 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480號、第4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瑞瞬關於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葉庚南關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張詠翔關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瑞瞬、葉庚南、張詠翔所犯,其中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7部分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茲對本院就本件上開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