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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洪耀宗石馨文林清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呂宏彬
選任辯護人
王炳輝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賢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宏彬、林家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宏彬、林家賢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1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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