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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74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74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公務罪之執行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第一審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莊榮兆之抗告意旨詳如後附之狀紙影本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定有明文,且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
    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
    法院而言。
三、本院查:抗告人即受刑人莊榮兆前因妨害公務案件,於民國
    99年1月7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532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後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月3日就受刑人上開
    確定判決所處之刑期,核發99年度執助量字第384號執行指
    揮書(刑期自99年5月14日起至同年10月13日止),嗣於99
    年3月19日因聲請而准為易科罰金,經於同日繳付易科罰金
    款項後註銷上開指揮書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執助字第384號及99年度執再助字第22號執行卷宗影本
    可參。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開執行之指揮所
    據之確定裁判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532號,
    且上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532號確定判決係
    撤銷同院簡易庭所為97年度簡字第8687號之第一審簡易判決
    而自為裁判,並於主文欄諭知「原判決撤銷。莊榮兆犯侮辱
    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前揭刑事判決1份在卷
    可稽。故受刑人就檢察官上開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
    上字第1532號刑事確定判決所為之指揮執行,如認有法定得
    以聲明異議之理由,應向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
    裁判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始為適法
    。基上所陳,原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經
    核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而提起抗
    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74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