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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洪耀宗許文碩林清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靖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靖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陳靖玟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靖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制│ 詐 欺 │ ││ │ (施用1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99.06.20 │ 99.03.23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385號 │字第7487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9訴2989號 │100上易188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11.30 │ 100.05.12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989│100年度上易字第 │ ││決│ │號 │188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2.08 │ 100.05.12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2464號 │執字第8361號 │ ││ │(101.03.15-101.│(101.04.15-101.│ ││備 註 │04.14) │11.14)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9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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