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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江錫麟陳葳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永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6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永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郭永德因犯賭博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永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賭博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8年1月初某日起至 │98.08.13 │98.09.02 ││ │99.01.0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344號 │字第1344號 │字第1344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訴627號 │99上易1631號 │99上易163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11.03 │100.08.22 │100.08.22 │├─┼──────┼─────────┼──────────┼──────────┤│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27 │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決│ │號 │1631號 │1631號 ││ ├──────┼─────────┼──────────┼──────────┤│ │判 決│99.12.28 │100.09.08 │100.09.08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0919號 │執字第10920號 │執字第10920號 ││ │ │(編號2至8定應 │(編號2至8定應 ││ │ │ 執行刑2年4月) │ 執行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永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8.09.15 │98.09.18 │98.10.09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344號 │字第1344號 │字第1344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上易1631號 │99上易1631號 │99上易163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0.08.22 │100.08.22 │100.08.22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決│ │1631號 │1631號 │1631號 ││ ├──────┼─────────┼──────────┼──────────┤│ │判 決│100.09.08 │100.09.08 │100.09.08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0920號 │執字第10920號 │執字第10920號 ││ │(編號2至8定應 │(編號2至8定應 │(編號2至8定應 ││ │ 執行刑2年4月) │ 執行刑2年4月) │ 執行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永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罪 名│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98.11.20 │98.12.30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344號 │字第1344號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9上易1631號 │99上易1631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0.08.22 │100.08.22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 ││決│ │1631號 │1631號 │ ││ ├──────┼─────────┼──────────┼──────────┤│ │判 決│100.09.08 │100.09.08 │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10920號 │執字第10920號 │ ││ │(編號2至8定應 │(編號2至8定應 │ ││ │ 執行刑2年4月) │ 執行刑2年4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86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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