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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增瑜曾佩琦李悌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嘉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張嘉仁因殺人未遂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嘉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偽造文書 │殺人未遂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 │├────────┼──────────┼──────────┼───────────┤│犯 罪 日 期│97.04.21 │97.04.21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5655號 │9751號、99年度偵字第│ ││ │ │10067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4476號 │100年度上更二字第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11.28 │ 100.08.31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97年度易字第4476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6247 │ ││決│ │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12.29 │ 100.11.10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備 註│1135號(易科罰金已執│第13520號 │ ││ │畢)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李 悌 愷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3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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