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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郭同奇陳慧珊洪曉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璿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璿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趙璿絜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趙璿絜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詐 欺 │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12日 │ 97年3月4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偵 │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817號 │ 字第8512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899 │ 98年度上訴字第380│ ││ │ │ 號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8.22 │ 98.03.04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899 │ 100年度台上字第 │ ││ │ │ 號 │ 683號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7.09.15 │ 100.02.17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 │ ││備 註 │第15255號 │ 執字第1383號 │ ││ │(已執行完畢)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6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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