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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趙春碧林宜民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富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富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王富源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其所犯罪各罪之有期徒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富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詐欺 │詐欺(5次) │詐欺(12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減為有期徒刑5月) │(減為有期徒刑4月) │(減為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5.10.11~95.11.58 │95.8.28~95.11.15 │95.7月底~95.11月初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6078號、96年度偵字第 │26078號、96年度偵字第 │26078號、96年度偵字第 ││ │4995、7729號 │4995、7729號 │4995、7729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6.24 │98.06.24 │98.06.24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6.24 │98.06.24 │98.06.24 │├─┴────────┼────────────┼────────────┼────────────┤│備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乙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執乙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執乙字第 ││ │15254號(編號1~4之罪應執 │15254號(編號1~4之罪應執 │15254號(編號1~4之罪應執 ││ │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富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5 │ │├──────────┼────────────┼────────────┼────────────┤│罪 名 │詐欺(29次) │常業詐欺取財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15│ ││ │(減為有期徒刑3月) │萬元。 │ │├──────────┼────────────┼────────────┼────────────┤│犯 罪 日 期 │95.7.7~95.11.13 │94.7月~94.8月底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6078號、96年度偵字第 │13466號、16153、16154、 │ ││ │4995、7729號 │16275號、17914、18934、 │ ││ │ │18935、20673、95年度偵字│ ││ │ │第810、3864、3431、4675 │ ││ │ │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6.24 │99.5.27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5561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6.24 │99.9.9 │ │├─┴────────┼────────────┼────────────┼────────────┤│備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乙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乙字第 │ ││ │15254號(編號1~4之罪應執 │11303號(併科罰金部分應予│ ││ │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注意)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7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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