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趙春碧林宜民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 6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 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之罪,其中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依上揭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關於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