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國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劉國慶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5所示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國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5次) │詐欺(12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減為有期徒刑5月) │(減為有期徒刑4月) │(減為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95.10.11~95.11.8 │95.8.28~95.11.15 │95.7月底~95.11月初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6078號、96年度 │第26078號、96年度 │第26078號、96年度 ││ │偵字第4995、7729號 │偵字第4995、7729號 │偵字第4995、7729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6.24 │ 98.06.24 │ 98.06.24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6.24 │ 98.06.24 │ 98.06.24 │├─┴──────┼──────────┼──────────┼──────────┤│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 註│15254號 │15254號 │15254號 ││ │ │ │ ││ ├──────────┴──────────┼──────────┤│ │編號1~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國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詐欺(29次) │常業詐欺取財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 ││ │(減為有期徒刑3月) │金15萬元。 │ │├────────┼──────────┼──────────┼──────────┤│犯 罪 日 期│95.7.7~95.11.13 │94.7月中旬~94.8月底 │ │├────────┼──────────┼──────────┼──────────┤│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 │26078號、96年度偵字 │13466、16153、16154 │ ││偵查(自訴)機關│第4995、7729號 │、16275號、17914、 │ ││年 度 案 號│ │18934、18935、20673 │ ││ │ │、95年度偵字第810、 │ ││ │ │3864、3431、4675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 │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 │ ││ │ │ 號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6.24 │ 99.5.27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 │99年台上字第5561號 │ ││ │ │號 │ │ ││ ├──────┼──────────┼──────────┼──────────┤│決│判決確定日期│ 98.06.24 │ 99.9.9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15254號 │11303號(併科罰金部分│ ││備 註 ├──────────┤應予注意) │ ││ │編號1~4之罪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5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