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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康應龍黃家慧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60罪(其中編號2部分,原聲請意旨誤載為39罪,實應為38罪,應予更正),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0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等情,有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1次) │有期徒刑3月(38次) ││ │ │ │├────────┼────────────┼───────────┤│犯 罪 日 期│95年7月1日起至95年11月14│95年7月1日起至95年11月││ │日止 │14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6078號 │26078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6.24 │ 98.06.24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8.06.24 │ 98.06.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5254號 │15254號 │└────────┴────────────┴───────────┘┌────────┬────────────┬───────────┐│編  號│ 3 │ 4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5次) │有期徒刑2月(16次) │├────────┼────────────┼───────────┤│犯 罪 日 期│95年7月1日起至95年11月14│95年7月1日起至95年11月││ │日止 │14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6078號 │26078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最│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6.24 │ 98.06.24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8.06.24 │ 98.06.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5254號 │15254號(前案於102.1.6││ │ │執畢乙股)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2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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