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31號
- 原告
- 蔡淑娟
- 被告
- 林榮賓
- 被告
- 黃羽慈
- 被告
- 林珈合
- 被告
- 楊湘卉
- 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 熊治璿 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因本院民國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68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被告林榮賓、黃羽慈、林珈合、楊湘卉等4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雖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4286號判決判處被告等4人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分別科處有期徒刑3月、6月、7月、8月,同時諭知緩刑確定在案;惟原告係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於共同被告林泳昶、林縯三、張逸卉、周瑾瑤、張豐全、徐金華、卓文俊、朱張金蘭、羅意燕、鍾添淥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犯行之刑事訴訟程序,對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林榮賓、黃羽慈、林珈合、楊湘卉等4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尚無不合。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