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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同奇許冰芬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世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受刑人張世傑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及減刑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雖經減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6、7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均逾 6月,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世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證券交易法 │ 偽造文書 │ 證券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減│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為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92.10.30 │96.4月間 │93.05.05 ││ │92年11月間起至93│ │~93.06.29 ││ │年2月間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3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4年度偵││年 度 案 號 │字第20735號 │字第25273號 │字第14913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 │94年度金重訴字第│97年度重上訴字第│97年度金上訴字第││事│ │3586號 │2946號 │224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年12月14日 │98年1月20日 │99年10月14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94年度金重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 │97年度金上訴字第││判│ │3586號 │782號 │224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2月29日 │100年2月17日 │100年3月3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字第4088號 │執字第2930號 │執字第3488號 ││ │編號1~4定應執行│編號1~4定應執行│編號1~4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5年 │刑有期徒刑5年 │刑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偽造文書 │ 證券交易法 │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減為 ││ │有期徒刑6月(以 │ │有期徒刑2月 ││ │銀元300元即新台 │ │ ││ │幣9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85.8.16~94.4.26│91.6.28~91.9.30 │93.1.2~93.1.31 ││ │ │92.12.30~93.2.12│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 度 案 號 │字第8771號 │字第28577號 │字第28577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後│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重訴字 │100年度上重訴字 ││事│ │2164號 │第24號 │第2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年3月30日 │100年9月28日 │100年9月28日 │├─┼───────┼────────┼────────┼────────┤│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台上字第 │101年度台上字第 ││判│ │2164號 │2504號 │250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4月18日 │101年5月17日 │101年5月17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否 │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0年執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字第3000號 │執字第3346號 │執字第3346號 ││ │編號1~4定應執行│編號5、6定應執行│編號5、6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5年 │刑有期徒刑1年11 │刑有期徒刑1年11 ││ │ │月 │月 │└─────────┴────────┴────────┴────────┘┌─────────┬────────┬────────┬────────┐│編 號 │ 7 │ │ │├─────────┼────────┼────────┼────────┤│罪 名 │ 偽造印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6.6月至8月間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273號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最├───────┼────────┼────────┼────────┤│後│案 號 │100年度上更一字 │ │ ││事│ │第50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年5月22日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確├───────┼────────┼────────┼────────┤│定│案 號 │100年度上更一字 │ │ ││判│ │第50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6月11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執 │ │ ││ │字第6988號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7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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