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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洪耀宗林清鈞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培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培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培昌因犯妨害婚姻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黃培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妨害婚姻 │妨害自由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100.04.30、100.05.07│100.04.23 │ ││ │或05.08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6241號 │第13126號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1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04.05 │101.07.19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1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05 │101.07.19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第5219號(發監執行) │第8775號(接續執行)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5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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