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鐘煌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煌乾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煌乾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5953號執行完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953號雖已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附表編號2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鐘煌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99.7.22 │98.12.7至99.5.28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25517號 │10292號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第548號 │100年度上訴第2132號 │ ││實├────┼───────────┼───────────┼─────────┤│審│判決日期│100.3.29 │101.1.12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100年度訴第548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 │ ││決├────┼───────────┼───────────┼─────────┤│ │判決確定│100.4.25 │101.7.19 │ ││ │日 期│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 │ ││ │5953號(已易服社會勞動│第3687號 │ ││ │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