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1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致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致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陳致遠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又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為限,故數罪中,如有最重本刑逾5年或宣告刑逾6月者,因根本不得易科罰金,則併合處罰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觀諸刑法第51條、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0.08.23 │100.07.26 │100.08.25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毒偵 │彰化地檢100偵字 │彰化地檢100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1877號 │7391號 │7391號 │ ├─┬────┼────────┼────────┼─────────┤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0易字1274號 │101上訴611號 │101上訴6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0.12.23 │ 101.06.13 │101.06.13 │ ├─┼────┼────────┼────────┼─────────┤ │ │法院 │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0易字1274號 │101台上5641號 │101台上5641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101.03.23 │ 101.11.08 │101.11.08 │ │ │日期 │ │ │ │ ├─┴────┼────────┼────────┼─────────┤ │備註 │ │編號2、3曾定應執│編號2、3曾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 │行有期徒刑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