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選上更(二)字第33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趙春碧林宜民楊文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選上更(二)字第33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國忠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100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本院判決如下」之紀載,應更正為「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案由欄關於「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之紀載,誤載為「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100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本院判決如下」,本件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選上更(二)字第3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