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選上更(二)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選上更(二)字第33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國忠
- 選任辯護人
- 林松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俊樂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100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本院判決如下」之紀載,應更正為「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案由欄關於「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之紀載,誤載為「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100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本院判決如下」,本件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