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家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家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家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8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中被告朱家宏因另案詐欺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衡字第14855號,於101年4月17日借執行拘役40日,刑期起算日101年4月17日,執刑期滿日101年5月26日,期滿後由本院於101年5月26日接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