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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文雄黃小琴王邁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和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和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侯和雄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公務員圖利罪部分,尚未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侯和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罪 名│業務侵占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28日 │96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3501號 │偵字第3501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號 │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號 ││ ├────┼────────────┼────────────┤│ │判決日期│99年9月29日 │99年9月29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案 號│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號 │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號 ││ ├────┼────────────┼────────────┤│ │確定日期│99年9月29日 │99年9月29日 │├───┴────┼────────────┼────────────┤│備 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2675│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2675││ │號(100執更94號) │號(100執更94號) │└────────┴────────────┴────────────┘┌──────────────────────────────────┐│受刑人侯和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 │├────────┼────────────┼────────────┤│罪 名│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 │ ││ │刑3月 │ │├────────┼────────────┼────────────┤│犯 罪 日 期│96年1月24日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3499號 │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事實審│案 號│100年度矚上更一字第78號 │ ││ ├────┼────────────┼────────────┤│ │判決日期│101年6月19日 │ │├───┼────┼────────────┼────────────┤│確 定│法 院│中高分院 │ ││ ├────┼────────────┼────────────┤│判 決│案 號│100年度矚上更一字第78號 │ ││ ├────┼────────────┼────────────┤│ │確定日期│101年6月19日 │ │├───┴────┼────────────┼────────────┤│備 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1680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王 邁 揚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1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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