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7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登俊陳得利陳宏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廷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廷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姚廷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姚廷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第2級毒品) │ (販賣第3級毒品) │ (販賣第3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年1月 │ 有期徒刑5年 │├───────────┼───────────┼───────────┼───────────┤│犯 罪 日 期│98年8月5日前某日至98年│ 98.04.06 │ 98.04.08 ││ │8月5日止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9671號 │ 98年度偵字第29671號 │ 98年度偵字第2967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39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4.07 │ 100.12.01 │ 100.12.01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395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106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106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0.04.25 │ 101.08.09 │ 101.08.09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6296號(已執畢) │9713號 │9713號 │└───────────┴───────────┴───────────┴───────────┘受刑人姚廷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2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 98.06.26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9671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12.01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106號 │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8.09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 │9713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宏 卿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3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