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明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明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賴明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持有二級毒品)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新│
│            │                      │台幣100000元)        │
├──────┼───────────┼───────────┤
│  犯罪日期  │       99年7月間      │       99.05.28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99年度偵字第18998號  │ 99年度偵字第18997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0.03.14       │      100.09.21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 101年度台上字第844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0.10.14       │      101.02.23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518號                 │319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7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