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明男
- 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明男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明男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再經本院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100 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