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增瑜曾佩琦李悌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人
呂坤益

上列聲請人因其所有電腦主機於本院101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之偵查中被扣押,而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二號殺人等案件於偵查中所扣押之電腦主機壹台,准予發還其所有人呂坤益。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呂坤益(以下簡稱為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所有電腦主機1台,雖因被告楊定融等人涉嫌殺人等罪,並遭扣押,但該電腦主機並未經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三、經查,被告楊定融等人涉犯殺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後,公訴人與被告楊定融等人均提起上訴,本院分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審理判決後,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分101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2號審理中。查本案檢警機關於偵辦上開殺人案件時,曾查扣上開聲請人所有之電腦主機1台(保管字號:99年度大型字第291號編號41,見原審卷一129頁),然就上開聲請人所有之扣押物,原審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及本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均未諭知沒收(見本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113、117頁),依上揭說明,上開扣押之電腦主機於本案當已無繼續扣押以留供證據使用之必要。復經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蒞1109字第1010000249號向本院函覆之內容,亦未指陳上開扣押物仍有繼續扣押(即留存)之必要之理由。本院爰依據聲請人之聲請,不待案件終結,裁定准將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所扣押之電腦主機1台,發還予其所有人呂坤益。

四、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函詢,依據該署於101年4月18日以中分檢榮平101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李 悌 愷

檢察官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9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