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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洪耀宗石馨文林清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根旺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根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陳根旺因詐欺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13次│
├────────┼────────┼────────┼────────┤
│ 犯  罪  日  期 │98.03.21-98.04. │   98.02.24     │99.04.19-99.07. │
│                │03              │                │05(13次)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279號     │緝字第19543號   │字第17006號     │
├─┬──────┼────────┼────────┼────────┤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壢簡字第  │99年度壢簡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實│            │1493號          │73號            │150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9.10.13      │  100.03.23     │  100.09.15     │
├─┼──────┼────────┼────────┼────────┤
│確│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壢簡字第  │100年度壢簡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決│            │1493號          │73號            │150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12.23    │    100.05.20   │    100.09.1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臺灣高檢100年度 │
│                │執字第12184號(編│執字第12183號(編│執字第435號(編號│
│                │號1-4定應執行刑 │號1-4定應執行刑2│1-4定應執行刑2年│
│                │2年11月)已發監執│年11月)已發監執 │11月)已發監執行 │
│                │行-刑期由100.9. │行-刑期由100.9. │刑期由100.9.15- │
│                │15-102.6.19     │15-102.6.19     │102.6.19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4次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5.28-99.7.6  │     98.7.11    │     98.7.11    │
│                │(4次)           │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5098號     │字第29916號     │字第29916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303│100年度訴字第303│
│實│            │1501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0.09.15     │  100.07.22     │  100.07.22     │
├─┼──────┼────────┼────────┼────────┤
│確│法        院│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303│100年度訴字第303│
│決│            │1501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9.15   │    100.10.31   │    100.10.3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高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435號(編號│執字第15325號(編│執字第15325號(編│
│                │1-4定應執行刑2年│號5-7應執行有期 │號5-7應執行有期 │
│                │11月)已發監執行 │徒刑8月)已發監執│徒刑8月)已發監執│
│                │刑期由100.9.15-1│行-102.8.14-103.│行-102.8.14-103.│
│                │02.6.19         │4.13            │4.13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   詐     欺    │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98.10.19      │  98.03.21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9916號     │緝字第1426號    │                │
├─┬──────┼────────┼────────┼────────┤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03│100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號              │263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0.07.22     │  100.12.14     │                │
├─┼──────┼────────┼────────┼────────┤
│確│法        院│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03│100年度上訴字第 │                │
│決│            │號              │263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10.31   │    101.01.02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15325號(編│執字第1677號(已 │                │
│                │號5-7應執行有期 │發監執行)103.4.1│                │
│                │徒刑8月)已發監執│4-103.10.13     │                │
│                │行102.8.14-103. │                │                │
│                │4.13            │                │                │
└────────┴────────┴────────┴────────┘
         花生豆腐腦作法
   材料:生花生仁  1斤
        在來米粉  13兩
        玉米粉    1.5兩
        水約4000 CC 或 4200 CC
        (須過濾去渣  則水約 4000 CC )
        (無須過濾渣  則水約 4200 CC )
        將“生花生仁”研磨成漿
   作法:花生漿汁、在來米粉、玉米粉、水
   倒入鍋攪拌,以小火煮沸(熟)後,倒入容器
   涼了,成固體狀即可食用。
   注意:  在煮的過程須不停攪拌,以免焦黃。
         花生豆腐腦作法
   材料:生花生仁  1斤
        在來米粉  13兩
        玉米粉    1.5兩
        水約4000 CC 或 4200 CC
        (須過濾去渣  則水約 4000 CC )
        (無須過濾渣  則水約 4200 CC )
        將“生花生仁”研磨成漿
   作法:花生漿汁、在來米粉、玉米粉、水
   倒入鍋攪拌,以小火煮沸(熟)後,倒入容器
   涼了,成固體狀即可食用。
   注意:  在煮的過程須不停攪拌,以免焦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