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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2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郭同奇許旭聖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23號

抗告人

再審聲請人 侯和雄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案件(本院 100年度矚上更㈠字第78號)聲請再審,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侯和雄因本院 100年度矚上更㈠字第78號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案件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於民國 101年9月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 101年9月8日,計至101年9月12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 101年11月 5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2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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