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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王金全許文碩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憲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案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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