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于淑婷
- 上訴人
- 卓亦然
- 上訴人
- 周于淑梅
- 上訴人
- 于淑玉
- 上訴人
- 劉俐麟
- 上訴人
- 劉茜文
- 上訴人
- 林春瑛
- 上訴人
- 黃月鳴
- 被上訴人
- 謝曜駿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附民緝字第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31、332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等即原告等提起本件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811、812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