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憲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案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