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朱貴楊萬益江奇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飛龍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6、890號、102年度訴字第75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23884號、2484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51號、102年度偵字第1351號、第3403號,追加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5112號、102年度偵字第3404號、102年度偵字第3432號、102年度偵字第419號,移送併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5112號),提起上訴,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關於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五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若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鄭飛龍所犯如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五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係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即被告鄭飛龍對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上訴,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上開規定(所犯其餘部分均仍得上訴),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江 奇 峰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