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忠進
- 選任辯護人
- 饒斯棋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所犯藏匿人犯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忠進所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就本件藏匿人犯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第二審判決關於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