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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趙春碧楊文廣鄭永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忠進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所犯藏匿人犯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忠進所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就本件藏匿人犯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第二審判決關於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併予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房 柏 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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