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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8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文雄黃小琴王邁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85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張秋田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第一審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異議人(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更助字第9號之執行指揮命令後,具狀向該署檢察官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下稱新法)規定聲請更正執行命令,即請求就抗告人所犯數罪依新法各為執行,惟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1日以投檢原勤102執聲他93字第3535號函覆謂「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礙難准許。」等語,就更正執行指揮部分,卻隻字未提,是以抗告人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上開執行指揮不服而向原審聲明異議。查新法之立法意旨在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新法規定,依抗告人之請求,另發指揮命令,即僅就後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核發執行命令,亦即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故原審法院僅以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認其非管轄法院逕自駁回抗告人之異議,顯係迴避刑法第50條修正後之適用問題,遽認抗告人係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64號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難謂於法無違。又抗告人係針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述之執行指揮違法、不當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維原裁定未查逕予駁回,難謂妥適,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裁判參照)。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故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定應執行裁定之法院為之,亦經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可為參照。另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真實,以實現實質之正義,但在手續上亦須兼顧程序之公正,以實現程序之正義;故刑事訴訟採程序事項先審查之法則,訴訟行為必先具備程序上之合法要件,始能進而為實體事項之認定。換言之,刑事訴訟採程序優先原則,就審判階段而言,係指法院對於程序事項應先予調查,如屬合法,始得就實體事項加以審判,如不合法,其可補正者,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屬於不得補正者,法院對於該案件僅應為程序形式上之裁判,毋庸為實體上之裁判(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868號判決、82年台上字第151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於91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在案,雖經上訴,仍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9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罪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以,抗告人係對於其上開罪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後,檢察官所為執行殘刑之指揮(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更助字第9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1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主文中定應執行之刑,依前說明,乃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無誤,是抗告人依該條規定,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原審法院既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之管轄法院,並無管轄權可言。抗告人應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始屬適法,抗告人誤向非諭知該刑事裁判之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是抗告人之訴訟行為不具備程序上之合法要件,故原審法院即不得就實體事項加以審判,原審法院因而自程序上駁回其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以首揭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法院迴避刑法第50條修正後之適用問題,裁定不當,核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王 邁 揚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8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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