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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文雄王邁揚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 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黃彥因故買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又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為限,故數罪中,如有最重本刑逾5年或宣告刑逾6月者,因根本不得易科罰金,則併合處罰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觀諸刑法第51條、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  故買贓物      │  轉讓禁藥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99.12.07        │99.11.20        │                  │
├──────┼────────┼────────┼─────────┤
│偵查(自訴)│台中地檢100偵字 │彰化地檢100偵字 │                  │
│機關年度案號│424號           │6097號          │                  │
├─┬────┼────────┼────────┼─────────┤
│最│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號    │100上易1249號   │101上訴第470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0.11.22     │  101.05.23     │                  │
├─┼────┼────────┼────────┼─────────┤
│  │法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號    │100上易1249號   │101台上4285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100.11.22    │   101.08.16    │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