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3 分鐘讀完全文 28,3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3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江錫麟林美玲洪耀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6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俊沛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

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緝字第7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8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盧俊沛(以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之前都是聽從蔡奇原的吩咐指示,之前在調查局做筆錄時,我已經在屏東被羈押了。這個跟我屏東的案件差不多都一樣的。我有做這個事情,我有認罪,請從輕處罰。我只有領蔡奇原吩咐我去提領的款項,從頭到尾共賺了5千多元。這邊我只有冒用張建平郵局提款卡去提領款項,先後有六、七次,就是被害人是張佑甄那次,其他兩次我認為我不是共犯,其他我只是聽從蔡奇原的吩咐,他叫我領什麼我就領什麼。另外我承認的部分,我認為原審判太重,希望能夠服勞動役等語;然經查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已坦承:我自100年10月底某日起至12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加入共同被告蔡奇原所屬之詐欺集團,我負責提領款項,提款卡係由蔡奇原提供給我,並由蔡奇原告知我該提領多少款項,我大概提領了6、7次,報酬是提領款項的1%,總共賺新臺幣(下同)5000元左右等語(見原審卷第33頁反面、第38頁正反面、偵卷第100頁、調查局卷第64至65頁),並有如原判決附表證據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佐(各證據出處詳如原判決附表證據欄所示),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雖未直接參與本件被害人等受騙部分,惟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均係遭詐欺集團成員以MSN方式,佯稱為香港賽馬協會或六合彩之人員進行詐騙,是詐術相同或雷同。且被害人林俐君與張佑甄受騙後均有匯入款項至李碧珍提供之人頭帳戶(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⒋與3之⒈所示),被害人林俐君與林柔希受騙後均有匯入款項至王瑞霙、吳峻維(原名吳海泉)提供之人頭帳戶(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⒈、⒊與2之⒈、⒉所示),是人頭帳戶亦分別有重疊。況共同被告蔡奇原更直接參與領取被害人張佑甄所匯款項、再匯款至「德哥」指示之帳戶。從而,足見被害人林俐君、林柔希、張佑甄係遭同一詐欺集團即被告盧俊沛所屬之詐欺集團詐騙無訛,罪證明確,原審法院因而依法論罪科及量處適當之刑度,均無違誤,又被告行為後,現行詐欺取財罪除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外,已修正加重該條罰金刑度並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並於103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又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則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而有上述修正加重刑罰金刑度之規定又有新增訂刑法339條之4所述之情形,自應比較新舊法,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增訂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2項規定較不利於被告,原審法院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並無不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外被告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太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經綸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洪 耀 宗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83
號)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盧俊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盧俊沛與蔡奇原(涉犯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
    10月底某日起(起訴書載為100年11月7日,經檢察官當庭更
    正),經蔡奇原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德哥
    」之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由與「德哥」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集團成年成員對被害人進行
    詐騙;蔡奇原負責蒐集人頭帳戶,其中於同年12月上旬某日
    ,透過吳佩錦向許盈焜,再向張勝啟取得其子張建平所有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南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
    :0000000號帳戶【吳佩錦、許盈焜、張勝啟另案偵查中】
    ,並連同其所蒐集之其他人頭帳戶提供予「德哥」及其所屬
    之詐欺集團使用;「德哥」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並取得包括
    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除張建平上開郵局帳戶係由蔡奇原
    所提供外);再由蔡奇原單獨自100年10月26日起至同年月
    底某日止,或由蔡奇原與盧俊沛共同自同年10月底某日起至
    同年11月7日止,或由盧俊沛單獨自同年11月7日起至同年12
    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前往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領領取被害
    人所匯款項,蔡奇原、盧俊沛各可取得詐欺款項中4%、1%之
    報酬,再將剩餘之詐欺款項轉匯至「德哥」指定之帳戶內。
    其中,「德哥」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先以如附表所示之六合
    彩賭博、香港賽馬等詐術,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致
    被害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之指示,於附
    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又
    被害人張佑甄匯新臺幣(下同)18萬9040元入如附表編號3
    所示張建平申設之上開郵局帳戶之款項,先由張勝啟自該帳
    戶領取並轉交吳佩錦,再由蔡奇原負責前往吳佩錦位於嘉義
    市○區○○路00號住處收取,復依「德哥」指示匯款至其指
    定帳戶。被害人所匯其餘款項則由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負責
    領取。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盧俊沛所犯之本案犯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上開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
    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
    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盧俊沛坦承:我自100年10月底某日起
    至12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加入共同被告蔡奇原所屬之詐欺
    集團,我負責提領款項,提款卡係由蔡奇原提供給我,並由
    蔡奇原告知我該提領多少款項,我大概提領了6、7次,報酬
    是提領款項的1%,總共賺新臺幣(下同)5000元左右等語(
    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第38頁正反面、偵卷第100頁、調查
    局卷第64至65頁),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
    佐(各證據出處詳附表證據欄所示),俱徵被告盧俊沛前揭
    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盧俊沛雖未直接參與本件被害人等受騙部分,惟如附表
    所示被害人均係遭詐欺集團成員以MSN方式,佯稱為香港賽
    馬協會或六合彩之人員進行詐騙,是詐術相同或雷同。且被
    害人林俐君與張佑甄受騙後均有匯入款項至李碧珍提供之人
    頭帳戶(即如附表編號1之⒋與3之⒈所示),被害人林俐君
    與林柔希受騙後均有匯入款項至王瑞霙、吳峻維(原名吳海
    泉)提供之人頭帳戶(即如附表編號1之⒈、⒊與2之⒈、⒉
    所示),是人頭帳戶亦分別有重疊。況共同被告蔡奇原更直
    接參與領取被害人張佑甄所匯款項、再匯款至「德哥」指示
    之帳戶。從而,足見被害人林俐君、林柔希、張佑甄係遭同
    一詐欺集團即被告盧俊沛所屬之詐欺集團詐騙無訛。
  ㈢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
    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
    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
    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
    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
    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
    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
    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受騙期間,分別自100年10月
    底某日起、10月間某日起、11月初某日起,且被害人等如附
    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均在被告盧俊沛自100年10月底某日起
    至同年12月間止加入共同被告蔡奇原、「德哥」所屬詐欺集
    團之期間內,且被告盧俊沛於加入該詐欺集團之期間內,均
    有擔任領款、匯款之工作,是被告盧俊沛所屬詐欺集團詐騙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期間,亦與被告盧俊沛參與詐騙集團
    之期間有重疊乙節甚明。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詐欺集團係由
    被告盧俊沛與其他共犯所組織,成員間雖未必均互相認識,
    且各成員僅負責整個詐欺犯行中之一部分,惟被告盧俊沛既
    係擔任提領被害人受騙款項、再將之匯款等工作,依前揭說
    明,被告盧俊沛於其參與期間,自應就該詐欺集團詐騙如附
    表所示被害人之部分,與其他集團成員共同負責。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盧俊沛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盧俊沛與共犯蔡奇原、「德哥」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罪。被告盧俊沛與共犯蔡奇原、「德哥
    」等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盧俊沛及共犯分別對於
    被害人3人詐騙而致被害人等接續多次匯款,就各該犯罪各
    係基於同一個犯意下接續實施之行為,各僅論以一個詐欺罪
    。至於如附表所示部分檢察官於起訴書內未論列之被害人等
    匯款事實,因被告及共犯對各被害人所為犯行,皆各屬接續
    犯之一罪,屬實質上一罪,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被告與共犯對於林俐君、林柔希、張佑甄三個不同之被害人
    ,於不同時間分別實施詐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
    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盧俊沛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依憑己
    力謀生,加入詐騙集團,共同詐騙被害人,所為實不足取;
    被告盧俊沛及其共犯利用被害人人性上之弱點,騙取其等之
    信任而向被害人詐騙財物,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關係,不
    但其好逸惡勞之心態可議,且其等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經濟
    秩序與善良風俗,使被害人等各因此蒙受如附表所示不少之
    財物上損害,被告又未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所為實可非議
    ,所生危害難謂輕微;復斟酌被告盧俊沛分擔領取款項之工
    作,獲得所領款項1%之報酬之參與程度;暨被告並未直接參
    與如附表所示部分之犯行,參與程度非高;復念及被告盧俊
    沛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
    按;兼衡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乃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末查,本案被告盧俊沛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
    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
    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
    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法院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行為人之刑期,修正
    前刑法第50條規定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
    利於行為人。然本案被告盧俊沛所犯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毋須為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而應適用現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以為裁定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
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曉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吟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及人│證據                          │
 │    │      │              │間          │頭帳戶              │                              │
 ├──┼───┼───────┼──────┼──────────┼───────────────┤
 │ 1  │林俐君│詐騙集團之不詳│⒈100年10月 │⒈匯款2萬元入王瑞霙 │⒈被告盧俊沛於調查局、偵訊及本│
 │    │      │成年成員於100 │  25日下午2 │  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  院審理時之供述(見調查局卷第│
 │    │      │年10月底某日起│  時56分(起│  埤頭分行帳號053057│  64頁正反面、偵卷第100頁、第 │
 │    │      │,接連以MSN 與│  訴書誤載為│  0000000000000號帳 │  169頁反面、本院102年度易字第│
 │    │      │林俐君聯繫,佯│  48分)許  │  戶內。            │  436號卷《下稱易字卷》第28至 │
 │    │      │裝為香港賽馬協├──────┼──────────┤  32頁、本院卷第33頁正反面、第│
 │    │      │會職員黃志民,│⒉100年10月 │⒉匯款8萬5000元入陳 │  38頁正反面)。              │
 │    │      │謊稱為打擊臺灣│  27日上午  │  慧茹申設之星展銀行│⒉被告蔡奇原於調查局、偵訊及本│
 │    │      │地下六合彩,可│  10時43分許│  天母分行帳號810022│  院審理時之供述(見調查局卷第│
 │    │      │讓林俐君參加香│  (起訴書未│  000000000000號帳戶│  57至58頁反面、第60頁正反面、│
 │    │      │港賽馬六合彩抽│  列)      │  內。              │  偵卷第99頁反面至100頁、第169│
 │    │      │獎活動,致林俐├──────┼──────────┤  頁、易字卷第28至32、114至115│
 │    │      │君陷於錯誤而依│⒊100年11月9│⒊匯款4萬6000元入吳 │  頁)。                      │
 │    │      │其指示,於右列│  日上午11時│  峻維(原名:吳海泉│⒊證人即不知情而提供帳戶之李碧│
 │    │      │時間先後匯款右│  42分許(起│  )申設之臺灣銀行天│  珍(見調查局卷第31至32頁、偵│
 │    │      │列金額至各該帳│  訴書未列)│  母分行帳號00000000│  卷第101頁)、王瑞霙(見調查 │
 │    │      │戶。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局卷第33至34頁、偵卷第100頁 │
 │    │      │              │            │  內。              │  反面)於調查局、偵訊時之供述│
 │    │      │              ├──────┼──────────┤  【其等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
 │    │      │              │⒋100年11月9│⒋匯款20萬元入李碧珍│  101年度偵字第6883號不起訴處 │
 │    │      │              │  日上午11時│  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  分(見偵卷第230至232頁不起訴│
 │    │      │              │  34分許    │  有限公司和美郵局帳│  處分書);不知情而提供帳戶之│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峻維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            │  帳戶內。          │  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見易字│
 │    │      │              ├──────┼──────────┤  卷第102至103頁該署檢察官102 │
 │    │      │              │⒌100年11月 │⒌匯款14萬2500元入李│  年度偵字第11047號不起訴處分 │
 │    │      │              │  10日下午3 │  碧珍之上開中華郵政│  書)、陳慧茹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    │      │              │  時36分許  │  帳戶內。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見易字卷第104頁該署102年度│
 │    │      │              │            │                    │  偵字第8560號不起訴處分書)各│
 │    │      │              │            │                    │  1件。                       │
 │    │      │              │            │                    │⒋證人即被害人林俐君於調查局、│
 │    │      │              │            │                    │  偵訊時之供述(見調查局卷第1 │
 │    │      │              │            │                    │  至2頁)。                   │
 │    │      │              │            │                    │⒌相關匯款單、帳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細:                        │
 │    │      │              │            │                    │⑴100年10月2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  請書、臺中商業銀行埤頭分行10│
 │    │      │              │            │                    │  1年2月4日中埤頭字第000000000│
 │    │      │              │            │                    │  3號函所附王瑞霙之左列帳戶存 │
 │    │      │              │            │                    │  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交易明│
 │    │      │              │            │                    │  細各1件(見調查局卷第3、69、│
 │    │      │              │            │                    │  71至72頁)。                │
 │    │      │              │            │                    │⑵100年10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  請書、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資│
 │    │      │              │            │                    │  訊與營運處102年3月15日102星 │
 │    │      │              │            │                    │  展帳發字第20182號函所附陳慧 │
 │    │      │              │            │                    │  茹左列帳戶之開戶申請書、恢復│
 │    │      │              │            │                    │  往來作業檢核表、客戶/靜止戶│
 │    │      │              │            │                    │  恢復往來作業檢核表、客戶盡職│
 │    │      │              │            │                    │  審查檢核表各1件(見調查局卷 │
 │    │      │              │            │                    │  第4頁、偵卷第201至209頁)。 │
 │    │      │              │            │                    │⑶100年11月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  書、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1年1月│
 │    │      │              │            │                    │  10日臺中營密字第0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所附吳峻維左列帳戶個人資│
 │    │      │              │            │                    │  料以及交易明細、102年3月14日│
 │    │      │              │            │                    │  臺中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 │
 │    │      │              │            │                    │  附開戶資料以及帳號異動查詢紀│
 │    │      │              │            │                    │  錄各1件(見調查局卷第7、75、│
 │    │      │              │            │                    │  77頁、偵卷第189至192頁)。  │
 │    │      │              │            │                    │⑷100年11月9日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    │      │              │            │                    │  100年12月28日彰營字第0000000│
 │    │      │              │            │                    │  810號函所附李碧珍左列帳戶之 │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交易│
 │    │      │              │            │                    │  清單各1件(見調查局卷第6、68│
 │    │      │              │            │                    │  、70頁)。                  │
 │    │      │              │            │                    │⑸100年11月10日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            │                    │  ,及上開編號⑷之交易清單各1 │
 │    │      │              │            │                    │  件(見調查局卷第5頁、70頁) │
 │    │      │              │            │                    │  。                          │
 ├──┼───┼───────┼──────┼──────────┼───────────────┤
 │ 2  │林柔希│詐騙集團之不詳│⒈100年10月 │⒈匯款2萬元入王瑞霙 │⒈被告盧俊沛於調查局、偵訊及本│
 │    │      │成年成員於100 │  26日下午1 │  申設之上開帳戶內(│  院審理時之供述(見調查局卷第│
 │    │      │年10月間某日起│  時41分許  │  同附表編號1、⒈之 │  64頁正反面、偵卷第100頁、第 │
 │    │      │,接連以MSN 與│            │  帳戶)。          │  169頁反面、易字卷第28至32頁 │
 │    │      │林柔希聯繫,佯├──────┼──────────┤  、本院卷第33頁正反面、第38頁│
 │    │      │裝為香港六合彩│⒉100年11月3│⒉匯款8萬5500元入吳 │  正反面)。                  │
 │    │      │人員,謊稱為打│  日某時    │  峻維申設之上開帳戶│⒉被告蔡奇原於調查局、偵訊及本│
 │    │      │擊台灣地下六合│            │  內(同附表編號1、 │  院審理時之供述(見調查局卷第│
 │    │      │彩,可讓林柔希│            │  ⒊之帳戶)。      │  57至58頁反面、第60頁正反面、│
 │    │      │參與香港六合彩│            │                    │  偵卷第99頁反面至100頁、第169│
 │    │      │投注,致林柔希│            │                    │  頁、易字卷第28至32、114至115│
 │    │      │陷於錯誤而依其│            │                    │  頁)。                      │
 │    │      │指示,於右列時│            │                    │⒊證人即不知情而提供帳戶之王瑞│
 │    │      │間先後匯款右列│            │                    │  霙於調查局及偵訊時之證述(見│
 │    │      │金額至各該帳戶│            │                    │  調查局卷第33至34頁、偵卷第10│
 │    │      │。            │            │                    │  0頁反面)【業經彰化地檢署檢 │
 │    │      │              │            │                    │  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883號不 │
 │    │      │              │            │                    │  起訴處分1件(見偵卷第230至23│
 │    │      │              │            │                    │  2頁不起訴處分書)】;不知情 │
 │    │      │              │            │                    │  而提供帳戶之吳峻維業經臺灣臺│
 │    │      │              │            │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
 │    │      │              │            │                    │  處分1件(見易字卷第102至103 │
 │    │      │              │            │                    │  頁該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10│
 │    │      │              │            │                    │  47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⒋證人即被害人林柔希於調查局、│
 │    │      │              │            │                    │  偵訊時之證述(見調查局卷第8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⒌相關匯款單、帳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細:                        │
 │    │      │              │            │                    │⑴臺中商業銀行埤頭分行101年2月│
 │    │      │              │            │                    │  4日中埤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                    │  所附王瑞霙之左列帳戶存款業務│
 │    │      │              │            │                    │  往來申請約定書、交易明細各1 │
 │    │      │              │            │                    │  件(見調查局卷第69、71至72頁│
 │    │      │              │            │                    │  )。                        │
 │    │      │              │            │                    │⑵100年11月3日玉山銀行匯款申請│
 │    │      │              │            │                    │  單、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1年1月│
 │    │      │              │            │                    │  10日臺中營密字第0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所附吳峻維左列帳戶個人資│
 │    │      │              │            │                    │  料查詢以及交易明細、102年3月│
 │    │      │              │            │                    │  14日臺中營字第00000000000號 │
 │    │      │              │            │                    │  函所附開戶資料以及帳號異動查│
 │    │      │              │            │                    │  詢紀錄各1件(見調查局卷第11 │
 │    │      │              │            │                    │  頁、第75至76頁、偵卷第189至 │
 │    │      │              │            │                    │  192頁)。                   │
 ├──┼───┼───────┼──────┼──────────┼───────────────┤
 │ 3  │張佑甄│詐騙集團之不詳│⒈100年11月 │⒈匯款2萬1042元入李 │⒈被告盧俊沛於調查局、偵訊及本│
 │    │      │成年成員於100 │  10日下午1 │  碧珍申設之上開帳戶│  院審理時之供述(見調查局卷第│
 │    │      │年11月初某日起│  時3分許   │  內(同附表編號1、 │  64頁正反面、偵卷第100頁、第 │
 │    │      │,接連以MSN 與│            │  ⒋之帳戶)。      │  169頁反面、易字卷第28至32頁 │
 │    │      │張佑甄聯繫,佯├──────┼──────────┤  、本院卷第33頁正反面、第38頁│
 │    │      │裝為香港賽馬協│⒉100年11月 │⒉匯款20萬入陳勝杰申│  正反面)。                  │
 │    │      │會人員,謊稱可│  10日下午1 │  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⒉被告蔡奇原於調查局、偵訊及本│
 │    │      │讓張佑甄參與香│  時21分許  │  限公司軍功郵局帳號│  院審理時之證述(見調查局卷第│
 │    │      │港六合彩投注,│            │  00000000000000號帳│  57至58頁反面、第60頁正反面、│
 │    │      │致張佑甄陷於錯│            │  戶內。            │  偵卷第99頁反面至100頁、第169│
 │    │      │誤而依其指示,├──────┼──────────┤  頁、易字卷第28至32、114至115│
 │    │      │於右列時間先後│⒊100年11月 │⒊匯款15萬5012元入吳│  頁)。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  17日下午2 │  信翰臺灣銀行嘉義分│⒊證人即提供帳戶之張建平(見調│
 │    │      │各該帳戶。    │  時4分(起 │  行帳號000000000000│  查局卷第27至28頁)、張勝啟(│
 │    │      │              │  訴書未列)│  0000000號帳戶內。 │  見調查局卷第29至30頁)於警詢│
 │    │      │              ├──────┼──────────┤  時之證述;就右列編號⒏幫忙提│
 │    │      │              │⒋100年11月 │⒋匯款5萬元入潘泳竹 │  領款項之許盈焜(見調查局卷第│
 │    │      │              │  21日某時(│  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  51至52頁、偵卷第169 頁正反面│
 │    │      │              │  起訴書未列│  股份有限公司樟樹灣│  )、吳佩錦(見調查局卷第51至│
 │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 │  56頁、偵卷第169 頁)於調查局│
 │    │      │              │            │  958號帳戶內。     │  、偵訊時之證述【張勝啟、許盈│
 │    │      │              ├──────┼──────────┤  焜、吳佩錦之部分另案審理中】│
 │    │      │              │⒌100年11月 │⒌匯款14萬4000元入鍾│  。                          │
 │    │      │              │  30日某時(│  傑輝申設之華南商業│⒋證人即知情而提供帳戶之陳勝杰│
 │    │      │              │  起訴書未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  (見調查局卷第40頁正反面、第│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44至45頁、偵卷第155正反面) │
 │    │      │              │            │  號帳戶內。        │  、高睦舜(見調查局卷第47至48│
 │    │      │              ├──────┼──────────┤  、49至50頁、偵卷第155頁正反 │
 │    │      │              │⒍100年12月1│⒍匯款4萬元入鍾傑輝 │  面)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鄭│
 │    │      │              │  日某時(起│  上開帳戶內。      │  文雄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卷第│
 │    │      │              │  訴書未列)│                    │  100頁反面至101頁)【陳勝杰、│
 │    │      │              ├──────┼──────────┤  高睦舜幫助詐欺犯行,分別經臺│
 │    │      │              │⒎100年12月 │⒎匯款20萬入鄭文雄申│  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投刑 │
 │    │      │              │  14日下午2 │  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簡字第173號(見偵卷第121頁正│
 │    │      │              │  時17分    │  行中權分行帳號1726│  反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
 │    │      │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  年度易字第577號(見偵卷第223│
 │    │      │              │            │  。                │  至224頁);鄭文雄共同詐欺部 │
 │    │      │              ├──────┼──────────┤  分,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11號│
 │    │      │              │⒏100年12月 │⒏匯款18萬9040元入張│  判決(易字卷第21至22頁)各1 │
 │    │      │              │  14日下午2 │  建平申設之斗南郵局│  件】。                      │
 │    │      │              │  時40分    │  帳號00000000000000│⒌證人即不知情而提供帳戶之李碧│
 │    │      │              │            │  號帳戶內。        │  珍於調查局之及偵訊時之供述(│
 │    │      │              ├──────┼──────────┤  見調查局卷第31至32頁、偵卷第│
 │    │      │              │⒐100年12月 │⒐匯款22萬2000元入劉│  101頁)【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 │
 │    │      │              │  20日上午某│  耕瑋申設之渣打國際│  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883號不起 │
 │    │      │              │  時(起訴書│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訴處分(見偵卷第230至232頁不│
 │    │      │              │  未列)    │  司蘆洲簡易分行帳號│  起訴處分書1件)。不知情而提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供帳戶之潘泳竹業經臺灣基隆地│
 │    │      │              │            │  戶內。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      │              │            │                    │  1件(見易字卷第105頁該署檢察│
 │    │      │              │            │                    │  官102年度偵字第1928號不起訴 │
 │    │      │              │            │                    │  處分書)。                  │
 │    │      │              │            │                    │⒍提供帳戶之吳信翰之部分業經臺│
 │    │      │              │            │                    │  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朴簡 │
 │    │      │              │            │                    │  字第31號判決有罪(見易字卷第│
 │    │      │              │            │                    │  97頁該判決書1件);鍾傑輝因 │
 │    │      │              │            │                    │  死亡而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
 │    │      │              │            │                    │  1年度偵字第6883號不起訴處分 │
 │    │      │              │            │                    │  (見偵卷第230至232頁該份不起│
 │    │      │              │            │                    │  訴處分書1件)。             │
 │    │      │              │            │                    │⒎證人即被害人張佑甄於調查局、│
 │    │      │              │            │                    │  偵訊時之供述(見調查局卷第12│
 │    │      │              │            │                    │  至13頁)。                  │
 │    │      │              │            │                    │⒏證人張佑甄以行動電話與被告2 │
 │    │      │              │            │                    │  人所屬詐欺集團通話之台灣大哥│
 │    │      │              │            │                    │  大明細單總覽1件(見調查局卷 │
 │    │      │              │            │                    │  第15至18頁)。              │
 │    │      │              │            │                    │⒐相關匯款單、帳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細:                        │
 │    │      │              │            │                    │⑴100年11月9日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    │      │              │            │                    │  100年12月28日彰營字第0000000│
 │    │      │              │            │                    │  810號函所附李碧珍左列帳戶之 │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交易│
 │    │      │              │            │                    │  清單各1件(見調查局卷第6、68│
 │    │      │              │            │                    │  、70頁)。                  │
 │    │      │              │            │                    │⑵100年11月10日郵政國內匯款執 │
 │    │      │              │            │                    │  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    │      │              │            │                    │  分局101年3月20日中管字第1011│
 │    │      │              │            │                    │  800318號函所附陳勝杰左列客戶│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清單各│
 │    │      │              │            │                    │  1件(見調查局卷第20、78、80 │
 │    │      │              │            │                    │  、84頁)。                  │
 │    │      │              │            │                    │⑶100年11月1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  請書、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02年3│
 │    │      │              │            │                    │  月11日嘉義營密字第0000000000│
 │    │      │              │            │                    │  1號函所附吳信翰左列帳戶之通 │
 │    │      │              │            │                    │  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
 │    │      │              │            │                    │  )及帳號異動查詢、102年3月15│
 │    │      │              │            │                    │  日玉山潮州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  所附開戶資料各1件(見調查局 │
 │    │      │              │            │                    │  卷第24頁、偵卷第185至187、19│
 │    │      │              │            │                    │  3至198頁)。                │
 │    │      │              │            │                    │⑷100年11月21日華南商業銀行活 │
 │    │      │              │            │                    │  期存款存款憑條(收據)、華南│
 │    │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樹灣分│
 │    │      │              │            │                    │  行101年3月23日華樟存字第1010│
 │    │      │              │            │                    │  000090號函所附潘泳竹左列帳戶│
 │    │      │              │            │                    │  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交易│
 │    │      │              │            │                    │  清單各1件(見調查局卷第22、 │
 │    │      │              │            │                    │  92、94頁)。                │
 │    │      │              │            │                    │⑸100年11月30日華南商業銀行活 │
 │    │      │              │            │                    │  期款存款憑條(收據)、華南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年3│
 │    │      │              │            │                    │  月20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  所附鍾傑輝左列帳戶客戶資料整│
 │    │      │              │            │                    │  合查詢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
 │    │      │              │            │                    │  單各1件(見調查局卷第23、95 │
 │    │      │              │            │                    │  至97頁)。                  │
 │    │      │              │            │                    │⑹100年12月1日華南商業銀行活期│
 │    │      │              │            │                    │  款存款憑條(收據)、鍾傑輝上│
 │    │      │              │            │                    │  開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存款│
 │    │      │              │            │                    │  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件(見 │
 │    │      │              │            │                    │  調查局卷23、95至97頁)。    │
 │    │      │              │            │                    │⑺100年12月14日合作金庫銀行存 │
 │    │      │              │            │                    │  款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
 │    │      │              │            │                    │  分行102年1月23日合金中權存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鄭文雄左│
 │    │      │              │            │                    │  列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存戶│
 │    │      │              │            │                    │  事故查詢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各1件(見調查局卷第23頁、偵 │
 │    │      │              │            │                    │  卷第181至184頁)。          │
 │    │      │              │            │                    │⑻100年12月14日郵政國內匯款執 │
 │    │      │              │            │                    │  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
 │    │      │              │            │                    │  分局101年4月5日雲營字第10290│
 │    │      │              │            │                    │  0313號函所附張建平左列帳戶郵│
 │    │      │              │            │                    │  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歷│
 │    │      │              │            │                    │  史交易清單各1件(見調查局卷 │
 │    │      │              │            │                    │  第21、81、82、85頁)。      │
 │    │      │              │            │                    │⑼100年12月20日渣打銀行交易傳 │
 │    │      │              │            │                    │  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蘆洲簡易分行101年3月22日│
 │    │      │              │            │                    │  渣打商銀SCB蘆洲字第000000000│
 │    │      │              │            │                    │  8號函所附劉耕瑋左列帳戶基本 │
 │    │      │              │            │                    │  資料及存摺存支對帳單、102年 │
 │    │      │              │            │                    │  4月9日渣打商銀SCB蘆洲字第102│
 │    │      │              │            │                    │  000503號函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  金融卡掛失紀錄查詢各1件(見 │
 │    │      │              │            │                    │  調查局卷第26、104至106頁、偵│
 │    │      │              │            │                    │  卷第227至228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3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