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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趙春碧鄭永玉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雄因重利、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政雄前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間某日起至99年10月18日止,因犯重利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苗簡字第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又於99年10月28日至100年1月15日間,因犯重利、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嗣受刑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3290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政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重利 │ 重利 │ 重利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共6次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間某日 │ 99年11月10日 │ ││ │ 至99年10月18日 │ 至100年1月4日 │ 100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928號 │字第14673號等 │ 字第14673號等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苗簡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 ││實│ │ 841號 │ 1354號 │ 135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0.09.29 │ 103.02.20 │ 103.02.20 │├─┼──────┼─────────┼─────────┼──────────┤│ │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0年度苗簡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 ││判│ │ 841號 │ 1354號 │ 1354號 ││決├──────┼─────────┼─────────┼──────────┤│ │判 決│ 100.11.16 │ 103.02.20 │ 103.02.20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苗栗地檢100年度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542號 ││備 註 │ 執字第3290號 │ (編號2至6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 ││ │ (已執畢)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政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 99年12月下旬、?x ││ │ 99年12月底 │ 99年10月28日 │ 100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673號等 │字第14673號等 │ 字第14673號等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 ││實│ │ 1354號 │ 1354號 │ 135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02.20 │ 103.02.20 │ 103.02.20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 ││判│ │ 1354號 │ 1354號 │ 1354號 ││決├──────┼─────────┼─────────┼──────────┤│ │判 決│ 103.02.20 │ 103.02.20 │ 103.02.20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542號 ││備 註 │ (編號2至6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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